Page 8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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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


             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


             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


             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


             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


             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


             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


             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


             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

             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


             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


             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


             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


             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


             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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