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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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


             良好的外部条件。


                    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提供土地交


             易场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


             条件。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


             执行供地目录,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项目,一律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用地,


             要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也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


             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


             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


             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三)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


             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


             提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


                    (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要加强行业自


             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公平、


             公正的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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