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737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
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
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
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
划拨使用。
(二)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
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
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
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
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
偿。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
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
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
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
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五)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
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
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
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