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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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


             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


             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


             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


             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


             权。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


             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


             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


             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账款暂


             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五)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


             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


             产运营监管。


                    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


             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


             土地资产价值。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


             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


             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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