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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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


             资产价值。


                    (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


             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


             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


             本金或股本金。

                    (三)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


             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


             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


             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


             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


             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


             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管

             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


             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


             及资产监管。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


             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


                    优化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


             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


             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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