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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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标准。完
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落实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提高矿产资
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七)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
政策,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国有天然林和公
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
园、国家沙漠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对确需经营
利用的森林资源资产,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
式。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
式管理。研究制定国有林区、林场改革涉及的国有林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的具体办法。推进国有林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林
区、国有林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通过租赁、特许
经营等方式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全
面清理规范已经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八)建立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依规严格保护草原
生态,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
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
改制涉及的国有划拨草原使用权,按照国有农用地改革政策实行有
偿使用。稳定和完善国有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
权流转。对已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继续依照现
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
权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流转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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