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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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区分地表水和
地下水,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合理
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和超采
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和合理利用地下水。严格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
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鼓励通过依法规范设立的水权交易平台开
展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通过水
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
用。
(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
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矿
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
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扩
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
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范
协议出让管理,严格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完善矿业权分级分
类出让制度,合理划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完
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合理确定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
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根据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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