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693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区分地表水和


             地下水,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合理


             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和超采


             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和合理利用地下水。严格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


             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鼓励通过依法规范设立的水权交易平台开


             展水权交易,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通过水


             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


             用。


                    (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设立探


             矿权、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建立矿


             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在矿业权出让环

             节,取消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扩


             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


             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范


             协议出让管理,严格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完善矿业权分级分


             类出让制度,合理划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完


             善矿业权有偿占用制度,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费调整为矿业权占用费。合理确定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


             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等行为。根据矿




                                                             67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