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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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


             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


             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


             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


             缴出资的依据。

                       三、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


             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


             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


             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


             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


             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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