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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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
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
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
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
缴出资的依据。
三、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
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
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
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
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
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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