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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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三十条 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管理单
位应当关注评估或估值机构是否协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询价,是否
参与交易过程。经济行为涉及的交易对价是否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
基础,确有差异的是否具有充足合理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
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
估准则及要求。评估或估值结果是否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
币种计量的,是否注明了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如果
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区间值的,应关注是否在区间之内确定了一个最
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 备案管理单位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的
方式对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予以备案。备
案确认函应当简要描述评估项目有关情况,包括评估行为各当事方
及经济行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评估对象账面价值
等内容,明确评估结果区间值及最大可能值,明确评估行为各当事方
的权、责、利等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
根据当地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使用的国家出
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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