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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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
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4〕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国
家出资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
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
比例。
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二、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
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
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
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 19 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
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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