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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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案。对当前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如实施可能引发一般不稳定问题


             的 C 级事项,要认真落实解决矛盾、消除风险的具体措施,待不稳定


             风险消除后方可实施。对风险较大,短期内无法消除的 D 级事项,应


             暂缓实施,并考虑修改实施方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

             革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肩负起促进发展、维护


             稳定的责任。要结合地区和企业实际,研究制订国有企业改革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认真严格落实。对未按照有关程序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未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相应落实防范和化解


             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


             件的,有关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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