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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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


             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


                    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对企


             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推动中央企业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中央

             企业年金方案、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


             备案和规范指导。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


             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重


             点管控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取消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


             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延伸到中央企业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


             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和地方国资委。将中央企业所持


             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

             企业集团内部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国有股东与上市


             公司非重大资产重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


             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项以及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


             励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治理


             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国


             家所有、分别代表原则,将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


             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国资委。


                    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结合落实董事会职权等试点工作,将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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