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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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务院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院长、局长、主任)。


                    第三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


             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


             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党


             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法


             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

             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


             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


             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党组)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促进党委(党组)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


             要作用,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确保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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