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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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
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
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
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
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
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
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
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
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
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重视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
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
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
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公开
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
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
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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