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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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
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
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结合中央企业实际,针对不同
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本企业网站、报刊、微博微信和客
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
报告等。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应当适时设置信息公开栏目,按要求做好
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
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
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
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
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提高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
和业务研究,不断增强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
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
和回应引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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