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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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5.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
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
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国资委备案。
6.授权中央企业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对集团总部在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中央企业在本地区的投
资,可视同境内投资进行管理。
2.授权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根据中央企业负责
人薪酬管理有关制度,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经理层成
员薪酬分配。企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项报
国资委备案。
3.授权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对副职经理人员进
行评价,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国资委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评价中。
4.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
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
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
益联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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