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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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2.中央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
资产重组事项。
3.授权中央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
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
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
业除外)。
4.中央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
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
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5.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
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6.中央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
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7.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
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8.中央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
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9.中央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
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
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中央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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