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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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


             证券事项。


                    11.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


             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发


             行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


             审批。

                    12.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


             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


             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


             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13.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


             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


             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


             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可以采

             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14.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行工资


             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15.中央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


             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


             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


             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


             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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