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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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
组织编制本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授权董事会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要求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报国资委备案。
3.授权董事会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规模内,将主业范围
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与计划内主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相
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4.授权董事会决定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股权投资项目,总
投资规模变动超过 10%的,应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国资委报告。
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三、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授权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
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2.授权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战略需
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中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
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 1-3 个新业务领域,报
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国资委申请将其
调整为主业。
3.授权董事会在 5%-15%的比例范围内提出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
限额,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4.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
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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