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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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16.中央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国资委事后备案,中央企业审
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17.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国资委同意后,中央
企业审批分期实施方案。
18.支持中央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
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
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9.中央企业决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
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0.授权中央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中央企业除外)
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
事项,向集团外中央企业的担保事项不再报国资委备案。但不得向中
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
21.授权中央企业(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中央企业除外)
根据《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专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管控目标,制
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
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二、对综合改革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包括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试点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
改革试点企业、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
1.授权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国资委报告结
果。中央企业按照国家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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