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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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
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
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
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
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
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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