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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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


             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


             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

             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


             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


             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


             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

             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


             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


             批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


             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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