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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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


             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


             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

             出资人机构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


             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


             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


                                                          序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


             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


             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


             后,报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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