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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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
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
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
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
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
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
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
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
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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