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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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


             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


             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


             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


             部门、机构。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


             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


             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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