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9

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


             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


             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


             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


             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