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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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二)员工持股篇




         4-10、转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




                                              意见的通知




                                    (粤国资改革〔2008〕202 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


        139 号,以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持股、投资行为,对于规


        范企业经营运作和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有

        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要严格按《意见》的要求规范企业职


        工的持股、投资行为。


              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意见》中已经明确不得持有的企


        业股权,要按照《意见》要求在 2008 年 9 月 17 日起一年内转让所持股


        份,或辞去所任职务。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可由企业通过协议方式


        优先回购,或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四、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国有股东对职工所持股份转让具有优


        先回购权。改制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对职工所持股份转让方式、价格作


        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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