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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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广东省政策文件

              五、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各项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切实推进


        此项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意见》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

        制止和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资发改革〔2008〕139 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


        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

        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


        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


        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


        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


        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 号)和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


        发改革〔2008〕28 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


        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


        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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