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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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
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
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
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
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
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
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
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
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
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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