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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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


             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


             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

             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


             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


             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

             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


             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


             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


             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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