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116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


             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


             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


             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00 三年十二月八日






















                                                             1146
   1157   1158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