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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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改制过程中
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
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
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
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
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
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
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
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
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
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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