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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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98-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改制过程中




                                     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


             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


             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


             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


             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


             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


             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


             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


             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


             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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