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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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


             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


             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


             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 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

             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 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


             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


                    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


             (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

                    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


             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国务院


             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


             案的通知专题。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


             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


             暖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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