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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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
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
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
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 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
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 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
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
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
(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
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
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国务院
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
案的通知专题。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
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
暖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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