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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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体补助办法(2016 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
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
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
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2016 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
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 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
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
工作,2018 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
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
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专题。对
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
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
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
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
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
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
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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