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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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


             府接收。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


             方政府负责。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


             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 50%,对原中央下放地方

             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


             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


             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


             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

             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


             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


             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


             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方案的通知。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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