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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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
府接收。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
方政府负责。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
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 50%,对原中央下放地方
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
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
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
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
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
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
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
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方案的通知。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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