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研究所整体 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主任委员提议,修改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 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植保土肥研究所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