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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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

               数不少于上届委员总数的 1/3。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委员产生程序同“第

               七条”。
                     第十二条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2.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即自行解聘委员资格;
                     3.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4.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的;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解聘、调整和增补委员建议方案,报所学

               术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所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根据需要,经主任委员提

               议或 1/3 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
               性会议,出席委员应达到 2/3 以上时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所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须达到投票人数的 2/3 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工作纪律

                     1.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所学术委员会有关会议时,事先向所学术委员
               会办公室请假;

                     2.所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先由所学
               术委员会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

               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3.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委员
               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研究所

               相关职能部门、科技人员代表列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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