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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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货车,在城市行驶必须严格遵循交通法规(由于武汉市三环以内禁行
货车,车辆外出必须经由南李路,文化大道上三环线。)
5.目前缺乏专职司勤人员,实行兼职或临时聘请司机方式负责驾驶
(条件合适时考虑聘请专职司机),使用车辆向单位领导汇报同意,方可
驾驶出车。若所内工作人员自行驾驶,必须是行驶里程超过 3 万公里以上
的熟练驾驶员,驾驶时身体状况必须良好。副处及以上人员不得驾驶所公
车。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
出车时间、行驶里程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聘请的临时驾驶员劳务费标准:
市外长途:按照当次平均每天行驶距离进行核算,大于 200 公里的以
每公里 1.2 元,小于 200 公里的按照每天 200 元进行结算,劳务费用在用
车核算单位开支。市内:每天按 200 元进行结算,由用车核算单位支付。
当天超出 8 个小时、不足 12 小时,且当天行驶距离超过 150 公里,则按
260 元进行支付;当天行驶时间不足 5 小时,且行驶距离不超出 100 公里,
按 130 元进行支付。
当在职职工兼职驾驶员时,核实驾驶员的行驶里程,按每公里 0.5 元
进行核算;当天总工作时长超出 8 个小时、不足 12 小时,按 50 元/天进行
补偿。年终在绩效工资中兑现。
临时驾驶员产生的食宿费用均由用车核算单位承担。
五、公务活动用车管理规定的实施
1.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执行。
2.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公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保留对该
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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