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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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各部门/团队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
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所计财科应会同所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部门差旅费管
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
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追
回违规资金外,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
责人,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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