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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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
干使用。
第十五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省外出差的,西藏、青海、新疆三省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20
元,其他省份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
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用,不包含武汉市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
天 80 元、省内每人每天 50 元包干使用。赴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出差的,
出差人员可选择按不超过省外每人每天 200 元标准凭当地市内交通费票据
据实报销。报销办法的选择要在每次报销前按出差批次一次选定,同一批
次出差人员的选择应一致。选择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费票据的日期应在
出差时间内。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自带或由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个
人未承担交通费用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
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其他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
住宿、伙食及交通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武汉市远城区是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
南区。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
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
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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