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规章制度汇编
P. 305

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

               干使用。
                     第十五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省外出差的,西藏、青海、新疆三省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20

               元,其他省份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

               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用,不包含武汉市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

               天 80 元、省内每人每天 50 元包干使用。赴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出差的,

               出差人员可选择按不超过省外每人每天 200 元标准凭当地市内交通费票据
               据实报销。报销办法的选择要在每次报销前按出差批次一次选定,同一批

               次出差人员的选择应一致。选择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费票据的日期应在

               出差时间内。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自带或由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个

               人未承担交通费用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

               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其他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

               住宿、伙食及交通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武汉市远城区是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

               南区。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
               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

               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中:

                                                                                               — 297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