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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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
               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

               级见下表:

                                                                                           其他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                   轮船(不包          飞机      (不包括出租小
                    级   别                      车)                  括旅游船)
                                                                                              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厅级及研究员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 和
                   其余人员           Z77/78 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

               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
               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厅级及研究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或不超

               过相应标准的单间。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的,厅级及研究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480 元;其他人员在武汉市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 350 元,其他地
               区为每人每天 320 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财政厅发布的《省直机关省外差旅

               住宿费标准表》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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