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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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20%以内的结余经费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

               位使用的,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团队、课题组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主

               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审核,
               保障经费规范、合理和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

               织和单位的监督和巡视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纪委、科管科、计财科承担资金申请、资金分配、资

               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科管

               科负责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年度监管,主要包括科研进展、科研产
               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经科管科核准存在下列情况时,可以暂时冻结项目经费。

               (1)无任何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进度执行研究计划,经多次督促仍未
               改正的项目;(2)无任何正当理由、未经申请随意变更研究内容、经多

               次督促仍未改正的项目;(3)有项目合同规定以外不明支出,或弄虚作

               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项目;(4)无任何正当理由未能如期
               填报有关材料、移交科技档案及其他规定资料,无故不执行本管理办法、

               经多次督促仍未改正的项目;(5)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撤销或暂
               时冻结的项目,以及其它经分管所领导批准要求暂时冻结经费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科研项目经费转移、截留、或

               用于经商等非科研性支出,不得在项目合同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或单位存
               储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

               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
               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

               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

               审计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或项目下达部门法规、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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