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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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

               方可通过评审。

                     第七条        评审结果须在全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
               结果无异议后报所党委研究批准。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人事科会同所监

               督小组负责调查核实,结果经所评审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八条 评委会会议实行封闭管理。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应坚持客观、

               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专家信息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得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
               况的查询;

                     (四)不随意放宽评审标准条件以及有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评委及评审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本人、夫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本人应主动

               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评委的评委取消其
               评委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所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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