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规章制度汇编
P. 172

四、聘用期限


                     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岗位聘期为 3 年。

                     五、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


                     1.个人申报。申报人认真、如实填写《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岗位

               聘用申报一览表》《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岗位聘用申报表》,并提供
               相关佐证材料。

                     2.材料审核。各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开展资格审核。其

               中,特聘研究员申报材料报院人事处,由院人事处会同院科技处、院成果
               转化处等相关处室共同开展复审。审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

               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二)岗位聘用


                     1.竞聘。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竞聘工作,特聘研究员由院组织聘用。

               特聘副研究员由各单位自主开展聘用,聘用方案报院人事处审核。

                     2.审定。特聘研究员聘用评审结果由院党委审定。特聘副研究员聘用
               评审结果由各单位党委审定,聘用结果报院人事处备案。

                     3.公示。聘用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

                     4.聘任。与聘用人员签订聘期目标任务书并颁发聘书。

                     (三)兑现待遇


                     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分别按照专技四级、七级岗位兑现待遇。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公积金、奖励性补贴等按原标准,即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
               事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等级标准计算执行。


                     六、其他事项

                     1.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受聘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已取

               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
                     2.本细则所涉及项目、科技奖励、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转化类别

               按照《鄂农科办〔2020〕29 号》有关规定执行。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 164 —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