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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人才奖励办法





                                           (鄂农科发〔2021〕38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在全院营造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优良氛围,鼓励干事创业、激发人才活

               力,对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人才奖(计划)的人员给予奖励,制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当年获得国家和省部级人才奖(计划)的人员。

                     二、奖励项目

                     A 类: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农业英才奖、

               农业杰出科技人才、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奖(计划)。
                     B 类: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省特级专家、省杰出人才奖、省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等人才奖(计划)。
                     C 类: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省百人

               计划、省青年拔尖人才计划等省部级人才奖(计划)。

                     三、奖励标准

                     获得 A 类奖励的,奖励 5 万元。获得 B 类奖励的,奖励 3 万元。获得

               C 类奖励的,奖励 1 万元。

                     四、附则


                     1.院列专项奖励经费,并纳入院级预算。每年度集中奖励一次,同一
               人多次获奖,按最高奖励额度标准奖励。

                     2.所有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复审,报请院党委批准。

                     3.奖励的发放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从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执行,由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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