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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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

                     第八条        单位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

               单位推评、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将推荐人数、业绩材
               料、推荐程序、推荐结果等事项在单位显要处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后报送人事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受理,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材料复审。由院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审核时要坚持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原件逐一核对,凡有弄虚

               作假行为的,及时将问题线索报送院纪委(监察处)。
                     第十条        组织评审。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不少于 9 名。评审委员会经

               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出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评委应严格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不得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严禁利

               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严禁利用评审之机压制、打击、

               报复、诬陷申报人员。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严禁
               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或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严禁为申报人员游

               说、拉票,接受申报人员的宴请和礼品、礼金。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应按要求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在职称评聘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恪尽职守,
               严格按职称评聘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不得干扰评审的评审工作,不得为

               参评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评审内容。



                                                第三章          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对职称评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的,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轻微、涉嫌违规的或有轻微违纪的,运
               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情节较重、涉嫌违纪的,依照纪律处分

               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研究所(中心)、后勤中心纪委监督本单位职称评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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