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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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
第八条 单位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
单位推评、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将推荐人数、业绩材
料、推荐程序、推荐结果等事项在单位显要处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后报送人事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受理,
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材料复审。由院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审核时要坚持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原件逐一核对,凡有弄虚
作假行为的,及时将问题线索报送院纪委(监察处)。
第十条 组织评审。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不少于 9 名。评审委员会经
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出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评审。
评委应严格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不得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严禁利
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严禁利用评审之机压制、打击、
报复、诬陷申报人员。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严禁
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或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严禁为申报人员游
说、拉票,接受申报人员的宴请和礼品、礼金。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应按要求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在职称评聘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恪尽职守,
严格按职称评聘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不得干扰评审的评审工作,不得为
参评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评审内容。
第三章 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对职称评聘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的,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轻微、涉嫌违规的或有轻微违纪的,运
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情节较重、涉嫌违纪的,依照纪律处分
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研究所(中心)、后勤中心纪委监督本单位职称评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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