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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学院职称评聘监督暂行办法





                                           (鄂农科纪发〔2018〕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
               化下放我院职称评审权后职称评聘工作监督,根据国家、省及我院有关职

               称评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纪委(院监察处)负责对院人事处组织的职称评聘工作实
               施监督,重点监督工作方案、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单位推荐、材料复审、

               组织评审、结果公示等重点环节是否按原则、政策、程序进行。
                     第三条        院纪委(院监察处)主要通过参与监督抽选评委、列席院评

               审会、检查或抽查评审资料、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章          过程监督



                     第四条        院人事处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职称评聘工作的

               要求,将组建评委会情况、评审办法、评价标准、专家评委库信息等报省
               职改办备案。

                     第五条        院人事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申报人员与岗位职数、资

               料审核、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形式、评委抽选方式、评审程序、监
               督小组人员组成等,并于开展评审前报院纪委(院监察处)备案。

                     第六条        个人申报。由个人填写综合材料一览表和申报高一级任职资
               格评审表,报送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申报个人要讲究诚信,保证材料的

               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参评资格,评

               审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材料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坚持原则,对申报材料的原件

               进行审验,确保呈报的评审材料真实、齐全、填报准确。材料审核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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