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规章制度汇编
P. 100

3.具有清晰的科研思路,科研潜力较强,能敏锐把握科技发展动态,

               提出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4.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团队进行协同创
               新;

                     5.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身体健康;

                     6.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海外留学或访问经历者优先;
                     7.科研业绩突出,在某些方面的研究已经崭露头角,并取得较为突出

               的成果。

                     四、选拔程序


                     1.申报和推荐。个人申报,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阐
               明个人学术水平、现有基础和学术贡献,规划培育期的发展目标、研究重

               点和工作设想以及支撑保障条件需求。所在单位结合申报人员情况,从学

               科发展需要、对单位发展的作用、拟提供的保障支持措施等方面给出承诺
               和推荐意见。拟推荐人员经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院人事处。

                     2.资格审查。院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

                     3.评审。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给出评审结果。

                     4.研究决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入选人员。
                     5.签订培养目标协议。由院、所(中心)、个人签订培养协议,明确

               目标任务、培养职责等。

                     五、培养措施


                     1.组织保障。青年拔尖人才培养由联系其所在单位院领导牵头,以所
               在单位为主。具体培养由所在单位负责,成立包括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学科领军人才、院外知名专家组成的导师组进行培育。
                     2.科研经费保障。培养期内,资助青年拔尖人才人选科研经费 10~15

               万元;对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拔尖人才给

               予相应经费配套。
                     3.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省、高校、学会等各类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活

               动;优先安排参加出国留学及访学等项目;优先考虑职称评审、荣誉奖项

               申报等;
                     4.优先安排参加各类培养锻炼计划,如科特派、青年博士服务团等。



               — 92 —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