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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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单,清单以外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清单以内事项要大幅减少审


             批或事前备案。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


             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干预企


             业经理层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


             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强化章程约束。依法依规、一企一策地制定公司章程,规

             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


             会的权责,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三)发挥董事作用。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通过董事体现出资人


             意志,依据股权关系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规范


             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建立出资人代表机构与董


             事的沟通对接平台,建立健全董事人才储备库和董事选聘、考评与培


             训机制,完善董事履职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四)创新监管方式。出资人代表机构以企业功能分类为基础,


             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放权,切实转变行政化的履


             职方式,减少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减轻企业工作负担,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商业类企业


             (含产业集团,下同)、公益类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范围、


             不同程度的授权放权,定期评估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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