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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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


             投。


                    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实


             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


             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


             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

             导线,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自主决


             策重大担保管理、债务风险管控和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


                    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


             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遵循有关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


             规定开展国有资本运作。


                    (二)其他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对未纳入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试点的其他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要充分落实企业的


             经营自主权,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对集团公司层面实施监管或依据

             股权关系参与公司治理,不干预集团公司以下各级企业生产经营具


             体事项。对其中已完成公司制改制、董事会建设较规范的企业,要逐


             步落实董事会职权,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


             分配等权利,明确由董事会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


             理制度制定、风险内控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履行对所出资


             企业的股东职责等事项。


                       四、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


                    指导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基础管理,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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