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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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
定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核准会议。参加核准会议
人员包括国资委聘请的专家、被审核企业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等。
第七条 核准会议上,企业应当组织中介机构汇报核准项目的
以下相关工作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
2.近三年主要经营及财务状况;
3.涉及项目经济行为基本情况;
4.被评估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股权架构及产权变动情况;
5.各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总体情况;
6.后续工作及时间安排。
(二)资产评估工作情况。
1.资产评估的组织,包括项目组织结构、基本工作程序、人员安
排、时间进度等;
2.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权属瑕疵,重要资产的运行或使
用情况及盘点盈亏情况;
3.评估要素介绍,包括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和对象,重大、特
殊资产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的选取;
4.评估基准日后评估范围内重大资产变动和重组情况;
5.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引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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